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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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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8%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8963吨(16.8%)和2375吨(14.3%)以上。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进一步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8%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8963吨(16.8%)和2375吨(14.3%)以上。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一)推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国家产业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2.有序推动高炉一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废钢占炼钢原料比重达到15%以上。实施“以钢定焦”,炼焦产能与长流程炼钢产能比控制在0.4以下。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钢铁行业全面淘汰步进式烧结机,推动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达到使用年限的焦炉淘汰更新,推进菱镁行业轻烧反射窑淘汰更新,2024年底前合规轻烧反射窑淘汰退出一半以上,2025年底前所有轻烧反射窑全部退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1.铸造、菱镁、陶瓷、有色金属、化工、炭素等制造业集中的地区,2025年底前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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