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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优化资质许可管理制度。支持电力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将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电力业务许可豁免范围。合理压减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等级,科学调整准入条件标准,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增量配电企业许可权益。根据《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己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增量配电企业,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内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权利。相关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互联服务:其他企业不得在已取得许可的增量配电区域内发展新用户。详情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国能发资质(2025)41号)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以下简称资质许可管理)是我国电力市场准入监管的关键环节,多年来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生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资质许可管理,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实际,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管理举措、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资质许可管理功效,为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电力市场准入管理体系,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完善制度规范,优化电力市场准入环境(一)优化资质许可管理制度。支持电力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将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电力业务许可豁免范围。合理压减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等级,科学调整准入条件标准,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完善持证企业权利义务。紧扣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展要求,健全完善许可证载明的持证企业权利义务,重点包括落实产业政策及电力规划,遵守项目核准(备案)制度要求,执行电力运营规则和价格政策,履行社会普遍服务义务,规范市场退出等方面内容。配套编制监管法规和相关政策适用指引,进一步增强持证企业依法经营意识,筑牢资质许可管理制度体系。三、依法强化监管,增强资质许可管理功效(三)加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各地未纳入电力业务许可豁免范围的新建发电机组,应在完成启动试运行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关停的煤电机组(含应急备用电源)应及时办理许可变更或注销手续。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发电机组持证运营情况监督排查,对无证或未经许可并网发电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四)强化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持证输电企业主网架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变电设施投入运营,以及主网架输电线路或变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应严格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