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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云南省虚拟电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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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虚拟电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虚拟电厂建设、接入、调试、认证、监测、评价、退出等全过程管理。通知明确,鼓励能源企业、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动技术及模式创新。虚拟电厂聚合的资源应具有独立营销户号,具备分时计量条件。已纳入调度调管范围、由电力调度机构下发计划和直接操作的发电资源、储能资源不得纳入聚合范围(与调度解除协议的除外)。同一资源只能被一家虚拟电厂聚合,聚合资源应明确标识资源特性、所属行政区域及电网接入节点(包括站、线、变、户)等信息。虚拟电厂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具备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其中一种或多种市场的技术条件。具体技术指标包括安全指标、性能指标、监测能力、调节容量、调节时长、调节速率和调节精度等,可调节容量不小于1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取得虚拟电厂准入资格证书的运营商,其电力市场市场注册条件和流程初期可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在云南电力交易系统办理,并以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需求响应市场。各类分散资源在被虚拟电厂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以同一调节行为,重复获取收益。虚拟电厂聚合资源的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向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重新提出能力测试申请,原则上一年申请测试不得超过四次。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收到测试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测试工作。虚拟电厂须加强对所聚合资源的动态监测与全流程管理,确保资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虚拟电厂应通过规范的系统接口与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信息交互频次不得低于每15分钟一次。虚拟电厂参与电力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结算以电网企业计量装置数据为结算依据,计量装置数据采样速率应满足相应市场要求。参与辅助服务、需求响应市场时,应按照辅助服务和需求响应市场数据采集要求计量和结算。虚拟电厂连续1周未按要求向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传输数据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向运营商下达整改通知书。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云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国家政策、标准等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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