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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津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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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津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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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指南1.概述为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津发改双碳规〔2025)5号),规范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本指南对我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作出原则规定,供有关单位工作参考。2.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4)《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5)《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6)节能降碳相关标准、规范等。3.工作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我市区域节能审查的制度设计、组织实施,负责审查区域节能报告、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区域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节能报告,落实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日常节能管理。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将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实行告知承诺项目的节能监督管理。4.工作程序4.1前期沟通实施区域节能审查的范围应依法合规成立、四至边界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节能管理基础较好:区域节能报告的时间期限,应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原则上不超过5年。区域管理部门在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前,应与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沟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对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进行符合性审查。4.2编制报告区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将区域节能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4.3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区域节能报告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区域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4.4出具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区域节能报告评审意见,向区域管理部门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抄送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政务服务办。4.5承诺备案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属于区级节能审查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填写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经区域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报送区政务服务办,并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填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年煤炭消费量。区政务服务办将承诺备案项目纳入本区项目节能审查信息统计,定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将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抄送区发展改革委。4.6节能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将自查报告上传至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4.7后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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