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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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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武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及相关活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供全国集中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与结算服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第四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愿、安全和高效的原则。第二章交易第五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主体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六条交易主体应当符合交易机构规定的条件,在交易机构开户并签署入场交易协议。交易主体进入交易机构进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当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取得实名注册登记账户后,向交易机构申请取得实名交易账户。交易主体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账户信息变更申请。交易主体应当保证提交的开户、变更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第七条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交易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及密码等信息,交易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第八条交易主体申请注销交易账户,应当确保交易账户内无交易产品及资金。交易账户注销后,交易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相关操作。第九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的其他交易产品。第十条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标的为交易主体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划转至交易系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并按照其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产生年度进行区分。第十一条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小变动计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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