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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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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基于同一工业园区或同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新增负荷用能需求,配置相应新能源规模的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坚持自我消纳原则,新能源所发电量全部由工业园区内新增负荷消纳,提高终端用能的绿色电力比重。第三条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视为新增负荷。第二章申报条件1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内,增量配电网须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新增负荷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原则上年总用电量不少于5亿千瓦时。第五条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原则上应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或具备同等水平的调峰能力。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第六条新能源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投资主体要出具园区内新增负荷企业的消纳承诺(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项目投资主体应出具正式承诺,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第八条新能源项目应直接接入园区公网变电站或增量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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